郑州汽车抵押银行贷款公司长期提供各类银行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 一、郑州银行汽车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申请宜车贷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所需条件和材料: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郑州银行汽车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近几年,无抵押贷款走俏,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关注无抵押贷款,这种先消费后付款的消费方式帮助不少人完成了“购车梦”。但申请无抵押贷款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只有满足需求的人才可以成功申请无抵押贷款。下面就详细的阐述下无抵押贷款买车的条件。 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看是什么银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有保障。 无抵押贷款买车条件是: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沈阳无抵押贷款买车条件。 三、郑州银行汽车抵押贷款的车辆抵押贷款类别GPS类 服务对象:需日常使用车辆,注重隐私、有短期资金需求,信誉良好的客户 优势特点:客户办理抵押手续后,车辆可继续使用。借款额度最高可达车辆估值的70%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本)、购车发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移交类 服务对象:有短期资金需求,无需日常使用车辆的客户 优势特点:客户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须存放制定车库保管。借款额度最高可达车辆估值的90% 申请条件: 1、拥有稳定职业,拥有车辆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四、郑州汽车抵押贷款的常见问题 如果没办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是否生效?(常见于民间借贷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该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尽管《担保法》中规定,以车辆抵押属于登记生效,即自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 1、大多汽车抵押贷款都是实行的押证不押车,也就说,只要你把自己骑车的相关证件抵押给贷款机构就可获取贷款,而汽车在安装上GPS以后照常使用。因此,在办抵押之前,应先了解,汽车抵押是否押车,可尽量避免要押车的机构; 2、汽车抵押贷款的资金往往用于短期周转。若是需要长期贷款的,不适用于用汽车作为抵押来贷款; 3、由于汽车抵押贷款往往所产生的费用颇高,因此若是选择周期较长的车辆抵押贷款,在具备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可尽量提前还款。 4、借款人在选择机构上,应尽量选择正规贷款机构。如银行、工商注册的小贷工作。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产生纠纷,法律也好解决。 相关规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五、郑州银行汽车抵押贷款的历年利率 2012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2]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下调。 201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上调。 2011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 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0月19日自2010年10月20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2008年11月27日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 2008年10月29日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8年10月8日从2008年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从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9月15日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从2008年9月25日起,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2007年12月20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2007年9月15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8月22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7月20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5月19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2007年3月18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6年8月19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上调0.27%。 2006年4月28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调0.27%,提高到5.85%。 2005年3月17日提高了住房贷款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均上调0.27%。 1993年7月1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9.18%上调到10.98%。 1993年5月15日各档次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提高2.18%,各项贷款利率平均提高0.82%。 |